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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相应政策措施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拟定地方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咨询机构实施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区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对职业介绍机构实施管理;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综合管理全区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根据本区实际,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负责全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扩展卡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讪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指导全区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综合管理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和全区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措施。
(十一)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指导乡镇(街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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